公安辦案協作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安辦案協作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辦案協作程序有如下規定:
1、提出請求。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2、製作辦案協作函件。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3、備齊協作辦案身份證明證件和協作辦案證件。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4、辦案協作函件應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台發佈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5、結果及時提解。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6、協查期限規定。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並反饋。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執行人員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7、緊急辦案協作處置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前往協作地辦理。
二、公安辦案協作的概念
公安辦案協作是指公安機關之間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協助與合作。其要求是請求協作的法律手續要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要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同時,在辦案協作的具體實踐中,還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協作辦案中,對公安協作辦案人員身份、協作辦案程序及協作辦案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公安辦案協作職責明晰,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會受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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