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收案後多久開庭
一、民事案件收案後多久開庭?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二、民事案件立案開庭的依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在七日內立案,立案後根據案件的類型來確定開庭的時間,是簡易程序的法院在當事人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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