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不是民事案件法院會同意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不是民事案件法院會同意嗎?
1、一般不會同意的,刑事案件不能適用訴訟保全。
2、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財產保全。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單純的刑事案件當中不存在着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即使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只能在檢察院已經提出公訴之後,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沒有正式起訴之前,受害者想要採取財產保全的話是沒辦法實現的,民事案件也得滿足法定條件才能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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