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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管轄法院是哪個?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管轄法院是哪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當中,不管訴前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都是起訴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轄。

二、 財產保全的解除和救濟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六個月後,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如裁定不當的,就做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此時財產保全即解除。那麼何為解除?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解除即為去掉、消除之意,財產保全解除即為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對特定財產所採取的限制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採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如果説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權財產受到損失,法院也是可以對財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其中一般在採取財產保全的時候分為訴訟保全、訴前保全、執行前保全三種方式,同時財產保全也是會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才會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財產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