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益爭議解決途徑包括什麼?
一、民事權益爭議解決途徑包括什麼?
具體包括: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企業對欠款糾紛應注意什麼
許多企業都法院在通過訴訟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許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對方欠款,起訴到法院,法院卻不支持;明明經常去討要欠款,法院卻説過了訴訟時效;明明判決對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錢。這些情況的發生,一方面使企業困惑,另一方面也打擊了企業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的積極性。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
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許多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尤其是在履行買賣合同時,交付貨物時只讓對方的收貨人員打個白條,更有甚者邊白條都不打。這種行為在訴訟時會處於被動,若債務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認收到貨物時,我們不能以足夠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債權的存在。所以在交貨時手續一定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有一些企業在交貨後,並不積極主張權力討要貨款,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另一種情況相反,就是積極主張權利,但是沒有收集主張權利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債務人不認可債權人主張過權利,債權人已過訴訟時效時;債權人舉不出主張過權利、未過訴訟時效的證據。以上兩種行為都將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在產生欠款後,一定要注意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注意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
3、注意保全
官司勝訴了,債務人有執行能力,但執行不了,也就是俗語説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到兩點:
(1)、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2)、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主要包括了四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應該選擇怎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當事人需要先分析糾紛的具體情況,才能選擇出恰當的解決方式。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案件的處理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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