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一般情況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保險糾紛一般情況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保險糾紛一般情況的處理方式有:
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公司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二、《刑法》對於保險詐騙罪的處罰標準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騙保未遂的行為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認定的,個人詐騙達到1萬就構成形事責任,單位保險詐騙罪達到5萬就構成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是否達到未遂的標準,也是需要根據上述條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糾紛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的處理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在後期如果發現還存在保險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那麼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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