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抗訴案件的辦案時限有多久

一、檢察院抗訴期限有多久

抗訴案件的辦案時限有多久

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

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就是“檢察院對於抗訴案件的辦案時限有多久”的相關知識,檢察院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兩種情況,情形不同時限也不盡相同,特別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在行使法律監督權時,一定要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對案件結果提出抗訴法院才會受理,超過此時限法院將不予受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