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如果當前的刑事判決結果符合抗訴的條件,很多時候不需要被害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相關的申請,人民檢察院自動就會提出抗訴的。如果人民檢察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或者在法定期限內都沒有提出抗訴、上訴,那刑事判決書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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