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開庭後啥時間判決書下來?
一、民事案件開庭後啥時間判決書下來?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的時限,但是,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二、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後,通知雙方開庭時間地點。從開庭到出具判決書並沒有統一時間規定,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普通程序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法院開庭後,雙方當事人到場質證,法院經過審理擇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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