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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護權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監護權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監護權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監護權審判程序如下: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3、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二、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都有監護人,該監護人在享有監護權期間,必須要保護其身體、財產安全,並且不得誘使其行使違法行為。對於沒有履行到這些義務的,那麼其他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主體,可以按照流程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