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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變更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申請變更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

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二、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依法處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意見》第35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處理?

1、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

綜上所述,當法定監護人沒有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甚至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可以説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條件,不適合繼續擔任監護人時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變更前提是現任的監護人有被撤銷監護權的行為條件,其次需要法定監護人範圍內的人員提起訴訟請求,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標籤:監護人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