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全責不墊付怎麼辦?
如果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不賠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支付受害人保險金。
依據新《保險法》,交通事故結案後,依據發票和維修材料證據,被保險人先行墊付的,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沒有墊付的,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全責方只要使對方受到傷害,那麼就需要由全責方來進行墊付所有的費用,或者是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來進行墊執,如果都拒絕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在判決了之後也不履行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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