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哪些情況下一審終審
一、民事案件哪些情況下一審終審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4、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二、一審終審的案件能再審嗎
一審終審的案件不能上訴,但是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立案階段一般屬於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在二年內,申請人有沒有再審權利,提出再審的生效判決是否允許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訴法179條規定,申請再審的法院是否有再審管轄權,再審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該階段的重點是準備再審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質量的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準備好再審材料後,遞交給有再審管轄權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對再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一般會給再審申請人一份受理通知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於一般的民事案件採取的都是兩審終審制度,但如果情況比較特殊的話,就屬於一審終審。也就是説,此時只需要經過一級人民法院的審理,那麼作出的審判結果就是最終的結果,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也不能上訴,不過卻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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