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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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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複製後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簽名。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二、刑事證據審查的步驟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一般情況下,刑事證據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單獨審查。單獨審查是對每個證據材料分別審查,即單獨地審查判斷每個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繫,看其是否真實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證明價值。對於那些明顯虛假和毫無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經單獨審查即可篩除。對證據材料的單獨審查可以按兩種順序來進行。一種是按時間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發生的先後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於證據材料的時間順序比較明確的案件。另一種是按照主次順序進行,即按照證據材料所證明的案件事實的主次關係和證據材料本身的主次關係來逐個審查證據材料。這適用於核心事實和核心證據比較明確的案件。

(二)比對審查。比對審查是對案件中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據材料的比較和對照,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證明該案件事實。一般情況下,經比對研究認為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證據材料則可能其中之一有問題或都有問題。當然,對於相互一致的證據材料也不能盲目輕信,因為串供、偽證、刑訊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虛假的一致;而對於相互矛盾或有差異的證據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還應當認真分析矛盾或差異形成的原因和性質,因為不同的證據材料之間有所差異也是難免的。比對審查的關鍵不在於找出證據材料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點,而在於分析這些相同點和差異點,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比對審查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縱向比對審查;另一種是橫向比對審查。前者是指對一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提供的多次陳述做前後比對,看其陳述的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有無矛盾之處。後者是指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不同證據或不同人提供的證據做並列比對,看其內容是否協調一致,有無矛盾之處。

(三)綜合審查。綜合審查是對案件中所有證據材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協調一致,能否相互印證和吻合,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綜合審查的關鍵是發現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作出整體性評價。綜合審查不僅要審查證據的真實可靠性,而且要特別注意審查證據的證明價值,使全案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鏈,而且能夠毫無疑點地對案件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

刑事訴訟證據中有一個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其中司法工作人員在對案件偵查處理的過程中,可能會採取一些非法手段來逼供,也就是實際有刑訊逼供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的規定來看,如今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管轄,但很顯然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標籤:證據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