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終審的案件有哪些?
對於訴訟案件,我國一般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但針對一些較為特殊的民事案件,則實行的是一審終審。那麼實踐中可以一審終審的案件都有哪些呢?而我們説的兩審終審又是什麼意思呢?請跟隨率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一審終審的案件有哪些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二、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
也就是説,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三、再審是否違背兩審終審制
我國的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實行的都是兩審終審制。但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於是在我國“兩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於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並不違背兩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通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審判監督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基於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於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後啟動的再審案件(當事人申請是引起再審程序啟動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當事人沒有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該程序的設置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維護權利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是一種特殊的事後糾錯和救濟程序。由於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就意味着要犧牲原判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會影響爭議解決的效率。因此,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對該程序的啟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尤其是對啟動主體和事由等的限制,前面已經提過。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當事人民事再審申請有時間上的限制,但是法律並未規定法院、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時間,因此,當事人在再審、申訴期間屆滿後仍可千方百計地促使法院或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或抗訴,導致生效裁判處於一種相對長期不確定的狀態。實踐中反覆再審、終審不終的現象十分嚴重,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司法權威受到極大的影響。因此,審判監督程序在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確存在缺陷。當前有些人也建議我國應該實行三審終審制等。
關於可以進行一審終審的案件,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其中主要包括了特別程序以及標的額比較小的案件。對於這些規定的一審終審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後,送達當事人的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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