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另行解決是什麼意思?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於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範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併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的《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併案處理的情形。
就當前而論,“另案處理”主要情況是:
(一)“另案處理”在公檢法三機關均廣泛運用,散見於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卻並未對“另案處理”作出規定。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工作經驗;檢察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有兩個,一是工作經驗,二是在司法文書改革中理論界的觀點;而法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就是檢察院的起訴書。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法院的“另案處理”都是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延續。
(二)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沒有單獨的審批制度,只是辦案人在製作法律文書時一併寫上,領導在批准法律文書的同時,也就算對“另案處理”認同了。而辦案人員根據工作經驗,把應“另案處理”的人在法律文書中註明就行,有時甚至把一時沒辦法處理和不好處理的人也按“另案處理”辦理。
(三)“另案處理”使用的情況主要有三種: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2.因一時證據較難調取或辦案工作量大,而暫時擱置去幹其他的工作,但這一擱就是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本案訴訟期間到了,只好對未查清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案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遇到了侵權行為的發生的,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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