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以最後送達時間為準嗎
一、公告送到的判決書生效以最後送達時間為準嗎?
公告送達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公告發出之日起的六十天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
(一)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的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有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轉交送達。
(六)公告送達。
二、終審判決書生效時間是多久?
終審判決書生效時間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
也就是説,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經常因為一些糾紛導致雙方爭執不下,不但問題得不到解決,有的當事人還會衝動的作出觸犯法律的事情,所以發生了民事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是可以到法院起訴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判決下來後被告方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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