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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保險合同中告知義務是相對應知情權,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告知義務是指擁有知情權的主體要求相對主體履行與之相關的告知的義務,這種告知義務可以是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如實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違反告知義務產生的法律後果: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的,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因此,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