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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所要產生的後果有哪些?

一、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所要產生的後果有哪些?

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所要產生的後果有哪些?

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所產生的後果就是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基於對給付利益的侵害而應承擔之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是合同關係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於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關係、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民法典立法與理論。附隨義務內容隨合同關係發展而有不同的體現,基於附隨義務發生階段的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二、附隨義務的特徵有哪些?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它是隨着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後關係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於私法範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當某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隨義務就是屬於為了實際主合同的目的性從而約定的相應條款,同樣也是屬於合同的一部份,只要違約了條款必定也要承擔起相應的後果,所以,合同的約定就是為了更好的達到雙方的利益化,這樣才不會讓各自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