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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告知義務的違約責任

醫療告知義務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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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所謂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所謂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
例如,賠償損失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的責任構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我國《合同法》採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
(二)只有存在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後,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