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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

住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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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