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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的條件

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就是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形詳細的內容請閲讀下文。

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的條件

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的條件

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有的是用兩個原購買物對消費者所購買的物品進行調換。雙倍賠償一般是在購買物有問題(壞,破,與宣傳不符)時才會發生,且一般需要有商家事先的承諾或者是消費者協會的協調甚至法律的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出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實行雙倍賠償的情形,現具體敍述如下:

一、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形

根據《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通過以上規定的情形,還可以得出以懲罰性原則適用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並非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司法解釋》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作為《司法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也僅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並不當然地適用於其他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的買賣糾紛。

(二)只有屬於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中,前兩種情形屬於惡意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