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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商品司法追訴標準時效是多久?

一、假冒偽劣商品司法追訴標準時效是多久?

假冒偽劣商品司法追訴標準時效是多久?

依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最生的處罰是判無期徒刑,所以追訴的時效最長是經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廣大用户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體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查處額在15萬元以上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從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屬於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假冒偽劣商品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假冒偽劣商品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而且此案件的類型也是有訴訟時效的,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那麼犯罪人員無論多久被抓到都必須要接受法律的處罰,所以,假的商品我們千萬不要銷售也不要購買,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