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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東西不退打什麼電話投訴

一、買東西不退打什麼電話投訴

買東西不退打什麼電話投訴

消費者遇到賣家無正當理由不退款時,如與商店協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消協投訴。

12315消費者投訴應該具備的內容

①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書面投訴,有些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接受傳真方式的投訴。

②應該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即被投訴方,並提供準確的地址。

③應該有明確的投訴理由,有自己明確的要求,確保事實真實。

④投訴時要提供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憑據的複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⑤消費者投訴應留下便於聯繫的地址和電話

商家不退款,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作用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佈,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衞生法》等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用義務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從而建立並維護經營者之間平等、有序的市場競爭關係,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發生交易關係時應當承擔九項義務,其中包括:保證其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義務等等。促使、監督經營者履行上述義務,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舉的各種不正當行為,上述種種制度和措施,既為經營者的行為提供了規範和模式,又指導消費進一步趨於合理與科學,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以有序性和穩定性。

三、消費者的權益有哪些

(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

(2)自由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手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4)公平交易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的權利。

(6)參與和監督的權利。即時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7)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俗話説買的沒有賣的精,所以消費者的利益往往是受到不法侵害的,而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護,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購買東西被坑的,可以到消委會投訴或者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標籤:電話 投訴 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