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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表情包屬於侵犯肖像權嗎?

現在年輕人平時都喜歡用手機軟件進行聊天,除了發送文字、圖片外,還能發表情包。有時候,一些人將他人的照片弄成表情包,而且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在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及名譽權等。那麼,發表情包屬於侵犯肖像權嗎?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網上發表情包屬於侵犯肖像權嗎?

一、發表情包屬於侵犯肖像權嗎?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表情包”推廣業務屬於侵犯肖像權是不爭的事實。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如何認定肖像權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發表情包屬於侵犯肖像權嗎這個問題。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判斷肖像權是否被侵犯,要從兩個標準入手。如果發表情包用於盈利,並且未經對方同意,則構成侵權行為。根據規定,侵犯肖像權的一方要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