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頂樓漏水一般賠償多少?
一、新房頂樓漏水一般賠償多少?
新房頂樓漏水一般賠償多少未在法律上規定,一般可以協商來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來保修。新房頂樓漏水,其賠償的具體金額是沒有固定標準的,賠償金額主要是取決於漏水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剛交房就發現頂樓漏水,那麼基本就可以斷定是房子質量的問題,這個時候業主可以直接去找開發商進行賠償的,具體賠償金額就需要看雙方如何進行協商了,另外還要看簽定的合同內定中關於賠償的條款。如果因為房頂漏水而對業主的房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那麼所有的損失都是要由開發商來賠償的,另外還可以讓開發商無償的修補漏水的地方,或者也可以要求更換新的房子,一般情況下最起碼也要賠償3萬元到10萬元左右。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於新房在交付後存在漏水的情況,顯然是屬於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賠償或者維修,存在合同矛盾和糾紛的,可以按照上述訴訟管轄的範圍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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