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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殘疾賠償金標準的計算公式是怎麼樣的?

一、合肥市殘疾賠償金標準的計算公式是怎麼樣的?

合肥市殘疾賠償金標準的計算公式是怎麼樣的?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係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着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

(一)、生活補助費

1、《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為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於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三)、財產損失的補償

4、1994年5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這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為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於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四)、物質損害賠償金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為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5.1該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

5.2第18條則專門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5.3第25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5.4第31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以及本解釋第2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從這些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本次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根據具體法律性質確定

6、根據上述的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不同規定,我們應該認識到,對於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必須將之置於具體的法律文件中來理解。孤立地從“殘疾賠償金”這個用語本身來説,是無法判斷其性質的。因為不同的法律文件賦予了其不同的法律性質。

綜合上面所説的,殘疾賠償金一般不是每個人可以得到的,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從而申請的殘疾賠償金,保險公司在進行計算的時候也會根據國家規定的相關公式來進行計算,這樣才能更好的得到自己的相應賠償費用,也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