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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年限計算公式是怎樣計算的

一、殘疾賠償金年限計算公式是怎樣計算的

殘疾賠償金年限計算公式是怎樣計算的

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係數x賠償年限。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係數x20年。

(2)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係數x[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係數x5年。

上述公式中的傷殘係數的確定:

傷殘係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

二、殘疾賠償金怎麼舉證

(一)傷殘鑑定

傷殘賠償金實際是對受害人因傷構成殘疾而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的賠償。要確定殘疾賠償金首先要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對受害人進行鑑定,以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受害人可以在起訴後向管轄法院申請委託鑑定,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確定鑑定機構。

(二)對鑑定結論的異議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並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我國賠償這類殘疾人員時,應積極的結合這類案件當事人員的傷殘情況進行辦理。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殘疾人員進行相關的傷殘鑑定,憑藉相應的鑑定報告,遞交辦理機關辦理這類案件的賠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