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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一、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

2.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係數×賠償年數

注: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1.計算期限一般20年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

2.60週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規定統一年限是20年,只是到60歲以後就不一樣了,75歲以上的就按5年算,城鎮賠償會按照人均的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則按人均純收入進行計算,當然這個數據是上一年度的,而且是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為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