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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個人所得税手續費退税是怎麼算的?

一、 個人所得税手續費退税是怎麼算的?

2021年個人所得税手續費退税是怎麼算的?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税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税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釦的税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税能力、獎勵辦税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税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二、其它的法律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税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税款,税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三代"税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續費。各級税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税款手續費申請情況,並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徵關係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税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税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以上就是個人所科税中退税的手續費問題,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由税務部門根據實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清算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費用標準是需要向公民進行出示和公佈的,公民應當根據規定為申請辦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