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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是怎樣的?

一、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是怎樣的?

2021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規定,

最新的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為: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

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二、年度彙算的內容是什麼?

依據税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税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依據税法規定,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税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有關規定,納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税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