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肖像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一、侵犯個人肖像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哪些情況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説,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對於犯罪人員,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於工作人員工作單位執行。我們要找到他們,從而使用了他們的照片等,這種情況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權的。
3.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為了尋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屬於侵犯肖像的。
4.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這種情況是為了更好的達到宣傳報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
5.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7.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 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人格權,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 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 因此不享有肖像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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