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地的規定有哪些
一、侵權行為地的規定有哪些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
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關於網絡侵權地的確定
1、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也就是侵權信息編寫上載地。侵權人使用計算機編寫侵權信息侵犯他人權利,這一行為實施地就在其使用的那台計算機的所在地。
2、發佈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鏈接的網絡服務器的所在地。在網絡上的侵權信息可能會經過多次的轉載和分享,造成大規模傳播。所以,尋找那些發佈或者提供鏈接的服務器的所在地更加合適。與虛擬的網址相比,服務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關聯度高。服務器的運營商一般都是具有相當規模的網絡公司,這些公司的地址和活動都比較固定,所以,由服務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更加方便。在這裏有必要補充一個問題。不能根據網絡侵權被告人的居住地來界定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因為網絡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事物,侵權人不一定在其居住地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三、關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要件,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3、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4、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5、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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