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標準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標準有哪些?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着作權人許可,不按着作權法規 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着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着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着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着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着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着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着作權作品 時必須遵守着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着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權的作品,或者 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着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羣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就是屬於擁有作品的人才可以獲得的權利,而對於此權利如果被他人進行侵權,那在認定上面就要確定是否有違法性、以及是否有侵權的事實從而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自己走訴訟的程序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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