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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權法律法規及賠償問題

我國,對於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相關權利都有比較嚴格的法律保護規定,避免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如果您在生活中人身權利受到了侵害,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文中,小編將着重為您介紹侵犯姓名權法律法規及賠償問題,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侵犯姓名權法律法規及賠償問題

一、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姓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狹義,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個人同第三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二、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三、侵犯姓名權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為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繫,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但姓名權的損害本身不等於財產損害,不能將姓名權的損害理解為既是一種精神損害又是一種財產損害。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且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確定。

以上就是對於侵犯姓名權法律法規和賠償問題的詳細描述,實踐中,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您不小心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不予理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您實在無法自己解決問題,也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結合實際情況為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