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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包括

一、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包括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包括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1、主體的複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除以上4個要件之外的都不屬於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二、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如何承擔

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共同承擔

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三、如何起訴共同侵權行為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敍明。

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併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標籤:侵權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