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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假藥罰款是怎麼規定的?

對生產銷售假藥罰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生產銷售假藥罰款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藥監局在沒有進行仔細的調查之前,肯定無法提前的就做出對生產銷售假藥的罰款標準,因為也得看當事人具體的非法所得的,可是隨着藥監局的調查,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情節已經非常的惡劣了,那麼藥監局就需要把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門,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要面臨刑事責任的,罰金標準也沒有準確規定。

標籤:銷售 罰款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