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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條件是

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條件是:
A.教師的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有明顯違反法律性;
B.有特定的受侵害對象,並且造成了對教育對象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實施;
C.教師主觀上有過錯;
D.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條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