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拍賣強迫交易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拍賣強迫交易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二、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構成要件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都是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所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但兩者之間,即存在相同之處,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如何,只要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達到立案標準的情形,是需要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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