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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的區別包括什麼?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的區別包括什麼?

1、暴力威脅內容不同

暴力相威脅是二罪的交叉點。搶劫罪的威脅僅限於人身暴力威脅,其力作用於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包括受害人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財物等,可以使用輕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於物。

2、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較強,足以壓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較弱,即使肢體性的合理衝撞,一般性的語言暴力,顯著輕微,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

3、取財手段與方法不同

搶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危險相當性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僅限於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企圖使對方達到內心恐懼,沒有付諸實際行動。

4、數額程度不同

敲詐勒索罪也是個數額犯,達不到法定數額,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而搶劫罪則是行為犯,搶劫財物的數額大小不計。

5、實際受害人的體驗不同

對於受害人身體上遭受傷害的,毫無疑問是搶劫罪;而對於精神上的傷害,一般是敲詐勒索罪。

6、從受害人結果狀態上來看

搶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達不充分,處於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中,不服從加害人的吩咐,就面臨着進一步被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則是不敢反抗,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還可以採取權宜之計,尚有迴旋延緩的餘地。

7、犯罪客體的指向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人身與財產的雙重客體,是對人和物的雙重危害,所以劫到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的,都可以構成搶劫罪既遂,而敲詐勒索罪侵害的是單一客體,即財產法益。

8、手段行為實現的時空距離不同

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具有當場實現的可能性,如不同聽從指示或安排,就會當面施加暴力等;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從危險的現實可能性轉變為直接的現實性尚有一段時空距離,沒有緊迫性,如通過電話、第三人傳達目的行為的內容,不能構成搶劫罪而應定為敲詐勒索罪。

9、取得財物形式不一樣

直接從受害者控制範圍搶過財物的,屬搶劫罪;受害者主動將財物交出的,一般認為是屬於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無論是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都屬於財產犯罪中的一種,都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益,但是搶劫罪往往是更為嚴重的罪名,敲詐勒索罪並沒有對人實施暴力,而搶劫罪主要是對人實施了暴力,所以兩個罪名之間是包容評價的關係,搶劫罪可以包容評價為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