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號是侵犯了姓名權嗎?
一、起外號是侵犯了姓名權嗎?
給人起外號不存在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所以不算是侵犯姓名權。但如果外號有侮辱性質的,是損害名譽權,可以進行維權。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作者在發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決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決定署户籍登記中的姓名或署筆名。
但是,權利人的這種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對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例如,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關規定存款人到銀行存款必須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規定應使用正式姓名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二、侵犯姓名權處理情況有哪些?
1、侵害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
以上就是侵犯姓名權的具體情況,相關情況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侵權事實而定的,只要存在相關侵權事實的,就是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而對於起外號的行為,並不能説明存在違法行為的,所以是無法直接認定為侵犯姓名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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