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起外號侵犯什麼權利?
一、同學起外號侵犯什麼權利?
同學起外號侵犯名譽權,法律當中規定的是其綽號屬於侮辱行為。名譽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權利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使其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
2、權利人有權排斥他人對其名譽的侵害,並要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對他人的名譽權進行侵犯,一般是對他人名譽進行貶低,而對侵犯名譽權的主要方式有三種,包括侮辱、誹謗以及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導致他人名譽受到了損害。而在被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時,侵權人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而被侵權人此時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校園之間存在着起綽號的這種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對於他人的不尊重,而且也觸犯到我們國家《民法》的相關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對於他人是一種侮辱誹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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