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號算不算侵犯人格權?
一、起外號算不算侵犯人格權?
起外號雖然不算侵犯人格權,但也是屬於侵權名譽要的一種情況,可以按照誹謗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對人格權有簡單的間接的涉及,規定人格權的意義在於,即使加害人並未侵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情節嚴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權受侵害為由,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二、起外號構成了誹謗罪的條件有哪些?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對於起外號的行為,在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但並不一定構成侵權,法律認定的侵權行為,一般是由於起外號的行為已經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的損失,相關情況可以由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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