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嚴管大數據殺熟行為
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正式實施。
我們都有被應用程序,過度的收集個人信息,後台違法收集用户照片,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經歷,公民的隱私幾乎全部暴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把個人信息納入了法律立法,這在萬事都數據化的今天,無疑是及時的。有了法律的依託,公民可以理直氣壯的狀告那些侵犯我們隱私權的機構,APP等。
《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正式施行,我國個人信息的保護也將進入全新篇章。該法的正式施行,標誌着我國對於個人信息數據的保護從此有法可依。
不過,其有效性是否可以落地,是一件有待檢驗的事情。很多侵害權益的社會事件發生,並不是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而是缺乏執行力度。新法後續落地,不能忽視配套懲罰措施的運用。
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充分迴應了社會關切,為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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