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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部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詐性標價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不能夠利用虛假或者是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來誘導消費,或者是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就稱作為價格欺詐的行為常見的表現形式,比如有標籤價,或者是對同一個商品或者服務標兩個價格等等。

標籤:欺詐 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