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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如何界定情節嚴重?

一、侮辱誹謗罪如何界定情節嚴重?

侮辱誹謗罪如何界定情節嚴重?

對於誹謗行為,法律要求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時候,那麼才能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否則的話,只能當做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此時就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於手段惡劣,即散佈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採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後果嚴重。關於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但是此時是需要把刑事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法律法規中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因為兩種法律的處罰力度是不同的,要及時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