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立案標準賠償有什麼
一、侮辱罪立案標準賠償有什麼
侮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統一標準。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裁斷。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有以下幾點內容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1、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2、《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説,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訴訟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在侮辱罪中一般會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對於侮辱罪的立案標準,首先是犯罪人侮辱受害人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同時需要受害人向法院進行起訴,之後法院才能夠判決犯罪人該罪,否則法院不會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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