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侮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辱罵了他人以後不會對自己造成什麼很嚴重的後果,頂多會在辱罵他人以後對受害人進行賠禮道歉。其實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如果公民公然侮辱他人的話,不僅需要對受害人進行道歉,如果侮辱行為嚴重的話,還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那麼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侮辱罪呢?侮辱罪,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怎樣的賠償呢?
一、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説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説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
二、侮辱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我國的法律規定了每一位公民及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與人格尊嚴權,並受保護。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誹謗等等行為來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如果有人對公民和法人名譽侵權的損害情況成為事實的話,被損害名譽權的公民及法人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行為做出賠償,並要求對方承擔侮辱名譽權及人格尊嚴權的侵權責任。如果對方對公民及法人的侮辱行為非常嚴重,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的話還會觸犯到我國刑法中對公民及法人的侮辱罪。只有對自然人進行侮辱、誹謗行為才會構成侮辱罪,如果是對單位、公司進行侮辱誹謗的話,不會構成侮辱罪。
三、精神損失賠償金額判斷因素
第一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先確定侵權人對受害人的侮辱,誹謗行為達到了怎樣的過錯程度;
第二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調查侵權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和誹謗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等細節方面的問題;
第三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調查侵權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和誹謗行為,以後鎖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四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調查侵害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行為以後,會不會從中獲得利益;
第五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調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判斷侵權人能對受害人進行多少精神損失賠償;
第六個判斷因素就是:當地人民法院會根據事件當地的人均生活水平,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金額做出具體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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