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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立案標準

侮辱誹謗罪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滿足下列條件的即構成誹謗罪: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任何機關、團體、法人組織,均不能成為犯罪的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與他人開玩笑或者惡作劇造成他人難堪,或者無意中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均不能以侮辱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