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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懲罰性賠償金約定是否有效

一、商品房買賣懲罰性賠償金約定是否有效?

商品房買賣懲罰性賠償金約定是否有效

商品房買賣懲罰性賠償金是法定的,不能自行約定,商品房買賣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情形是: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懲罰性。補償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於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於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為。

(2)附加性。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人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並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

(3)法定性。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為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衝擊

三、懲罰性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在買賣商品房時,只有以上5種情形才適用於懲罰性賠償,其他情況下不適用於懲罰性賠償,比如簽完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買家違約的,賣家只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開發商不能要求買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